昆山花桥注册合资公司的要求?
1、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规定
十二届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5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